发布时间:2017-08-11 14:37:35
标签:化学品 北京 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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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储存、使用要求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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