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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11-02 09:29:16

标签:赣州市 公路建设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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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

  农村公路(指县乡村公路)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得到真实体现,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养并重,协调发展”的方针,切实加快农村公路发展,为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城镇化进程,建设农村全面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现状、发展目标和市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市现有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6479.032公里,入册补助里程为4692.97公里,其中:省道238.527公里,县道3980.593公里,乡道4476.505公里,村道7612.77公里。

  在现有的农村公路中,等级路少,等外路多,高级、次高级路面里程少,中低级和无路面里程长,且大量农村公路缺乏有效管理和养护,路况严重下降甚至损坏,农村公路依然落后,难以适应群众出行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因此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势在必行。各级党政要牢固树立建设是发展,管理和养护也是发展的思想观念,增强紧迫感,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和重点

  根据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战略、计划纲要和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我市农村公路建设总的原则是:确保标准,提高质量,稳步推进。总体目标是:大力加强全市农村公路“通达”、“通畅”和“网化”、“美化”工程建设,实现全市100%乡镇(含管理区)通水泥路和基本实现行政村通水泥(油)路,使全市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公路,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问题,提高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使农村公路的发展水平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主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建设

  1、加快行政村通公路建设,至2007年实现行政村通公路比率达到96%,至2010年行政村通公路比率达到99.8%,力争100%.新增行政村通公路原则以四级公路标准实施,路基宽度一般保证6.5米,特殊地段不得小于4.5米,并铺设简易路面,桥涵实现永久化,路线纵坡不宜大于10%,小平曲线半径不小于10米。

  2、县乡村公路网络化建设要根据路网结构的配置,主要以提高路线等级为主。为避免低水平重复投资造成浪费,县道必须按三级或三级以上标准进行改建,乡道及通行政村公路按四级以上标准改建,少数行政村因受经济或地理条件限制,路网作用不大的可按四级副标准建设。

  3、加快通村水泥路建设,水泥路面宽一般不小于4.5米,特殊地段不小于3.5米,(当路面3.5米时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路面厚度不小于18厘米,路面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路面抗折强度不小于40mpa.

  (二)养护

  1、加强养护,做到有路必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县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乡镇村养护工作。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保护路产等。各县要根据不同的特点和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建立符合农村公路特点的养护新机制,建立健全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流动性养护相结合的体制,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正常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2、美化工程:为配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公路在满足交通运输需要的同时,应做好美化工作,对农村公路要逐步设立和完善里程标志、指示牌标志及地名标志,做好公路绿化工作。

  (三)管理

  加强路政管理。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法》和《路政管理规定》,加强农村公路的巡查和处罚力度,各乡(镇)行政村要确立专职人员负责配合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各级土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格公路两旁用地的审批,严禁占路为市、在公路上乱堆乱放的现象发生,以确保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一)补助标准

  通村水泥路:路面宽6米及以上补助18万元/公里(每公里省补助8万元,市补助5万元,县配套5万元),4.5米—6米以下补助14万元/公里(每公里省补助7万元,市补助4万元,县配套3万元),3.5—4.5米以下补11万元/公里(每公里省补助6万元,市补助3万元,县配套2万元)。列入交通部通达工程项目在完工后,按现行国家补助,国家通达补10万元,市本级按农村公路水泥路标准予以补差,县里配套必须到位。通达和通村水泥路面必须按规范要求实施,路面结构减少一层则补助减少2万元/公里。新增行政村通公路补助标准为:路基宽4.5—6.5米以下补助3万元/公里(省补助2万元/公里,市补助1万元/公里),6.5米及以上补助5万元/公里(省补助3万元/公里,市补助2万元/公里),不足部分由地方包干解决。渡改桥原则上按公路桥建设,争取上级交通部门专项补助,其它公路桥按100米及以上补助4000元/延米(省补助3000元/延米,市补助1000元/延米),30—100米以下中桥补3000元/延米(省补助2000元/延米,市补助1000元/延米)。

  (二)明确职责,加强领导,落实相关责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市、县、乡村的职责和相关责任人,实行县道县负责,乡道乡负责,村道村负责的管养模式。

  (三)对列入建设的项目,除上级补助外,各县(市、区)要对项目建设经费明确县、乡、村的投资比例、并书面承诺具体数额及到位时间,决不允许新项目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四)对入册的农村公路,市政府在集中的拖养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县、乡、村道养护补助。县财政的配套不得少于市补助的50%,乡财政不得少于县财政的30%.在养路费中可列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里程碑、指示牌和绿化等方面的建设,并配备必要的养护机具和设备。

  (五)各乡(镇)应配备1—2名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人员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资金管理

  (一)农村公路要保证资金使用安全、合理、有效,提高投资效益,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分级负责、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实行根据工程进度分级、分阶段拨款的方法。正常经费和养护经费由财政或交通部门拨至由县(市、区)交通局公路部门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作。

  (二)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建设资金时须符合下列程序:

  1、有关业务部门审核。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造价款结算单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

  2、财务部门审查。财务部门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业务部门审核后的支付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

  3、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核准。

  (三)养护资金拨付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受款单位养护的里程、补助标准,实地核查相关指标,依据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署的合同、协议提出拨付意见。

  2、财务部门审查。对资金拨付的合法性、手续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签署意见。

  3、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核准。

  对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按省交通厅《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省公路局《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作相应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司法部门处理。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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