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04 21:27:21
标签:物品 责任
浏览(59553)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源表示,从上述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
南航货运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民航业的相关规定,在贵重物品托运过程中,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损失或延误的,由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战争、武装冲突、自然灾害以及货物的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因为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或者货物包装不良的,以及外包装良好、封记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托运人派人押运的货物损失,除证明是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以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此外,在贵重物品托运过程中,托运人可以自愿办理声明价值。如果托运人不办理价值声明,则一旦出现物品丢失或者破损,按照《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承担的赔偿额为每千克人民币20元(现已将此标准上调至每千克人民币100元)。该条例第三款还规定,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孙源表示,在办理贵重货物航空运输过程中,为避免贵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遗失后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托运人在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时,应及时办理货物运输声明价值和运输保险价值。
四通搬家保障
让您放心搬家
爽约5倍赔
期诈3倍赔
乱收费2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