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序 公众号
试点“公路债” 四大问题要厘清

发布时间:2017-08-09 18:11:24

标签:公路 问题

浏览(23326)

  政府收费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模式终结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7月12日联合印发的《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从2017年开始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这将是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渠道。

  以“公路债”取代“贷款修路”显然很有必要。虽说“贷款修路”对于增加我国公路总里程、提高公众出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某些地方贷款随意,导致债务规模越来越大;再如,由于银行贷款融资成本偏高,造成政府还贷付息压力过大。

  数据显示,2016年政府还贷公路的利息支出为1278亿元,占1811亿元通行费收入的70.6%。当通行费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利息,能否如期偿还本金就成了问题。此外,新建公路还存在资金缺口,在这种情况下发行“公路债”具有多重意义。

  未来政府收费公路将按照“发多少债,修多少路”的方式发展,由此可以控制债务规模,防止债务风险。由于发行“公路债”可降低融资成本,也减轻了还债压力。还可以降低收费公路投资门槛,给中小投资者参与收费公路建设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将收费公路融资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因为预算法修订出台后,国家对政府举债方式收紧和规范了,且针对“公路债”专门制定《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在这些法律法规约束下,政府收费公路融资必将更加规范。

  不过,仍有几个问题尚需厘清。一是法律问题。现行公路法规定,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今后政府修建收费公路,发行“公路债”是解决举债融资问题的渠道,法律规定与现实不一致,这就需要完善法律。

  二是是否有必要明确财政投入责任?过去我国公路建设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今后似乎主要依靠“公路债”,那么公众不免想问:既然公路姓“公”,财政投入责任又体现在哪里?

  三是实行“公路债”后能否终结“统借统还”?我国一些地方收费公路到期后或者还完贷款后,仍然继续在收费,曾引发舆论质疑。而其根源就在于“统贷统还”。实行“公路债”后不应该再重蹈“统借统还”覆辙,而应是单条公路单独发债,单独终止收费。

  四是发行“公路债”只能解决增量收费公路融资问题,而存量收费公路的债务问题怎么办?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收费公路债务余额为4.86万亿元,其中政府还贷公路2.61万亿元。如果继续依靠收费还贷,还贷压力过大,收费期或许延长,不妨财政承担部分贷款的偿还任务。

  发行“公路债”既开“前门”补融资缺口,又“堵后门”以确保偿还能力与发债规模相匹配,相比“贷款修路”是一种进步,但也要看到,实施新规后,公众仍然有不少忧虑和期待。希望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打消公众之忧。

24小时搬家服务电话
400-003-8686
在线咨询
电话
微信下单
返回顶部